答: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子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征是:
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子怎么样处置并无约定。
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质房款(含贷款)大部分由一方全额支付。
涉讼时房子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获得房子产权。
因房价上涨致使房子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一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些情形,假如没按份共有些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一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同共有人在共有些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的规定,一方获得房子予以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因为两人在购置房子时以一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子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一同获得房子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原因房子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根据一同共有些原则予以处置。